政府信息公开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0-12-04

         第一条 为推进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 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对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对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开的具体内容为: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5.便民措施与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局政务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政务公开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股室要主动提供应公开的内容,对应公开而未公开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各股室提供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信息公开小组进行保密审查——局长审批(或由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定)——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我局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霸州市行政审批局法规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由法规股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于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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